甘孜日報 2023年04月20日
本網(wǎng)訊 4月11日,爐霍縣法院執行局對被執行人洛某某依法采取拘留強制措施,嚴厲打擊其規避執行行為。
申請人鄭某某與被申請人洛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,該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執行,雙方于2022年7月14日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被執行人洛某某作出還款承諾。在2023年第一季度“和解結案回頭看”梳理過(guò)程中,執行干警得知被執行人洛某某自達成和解協(xié)議后,僅履行了一部分義務(wù),而后又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(shū)確定義務(wù)。2023年4月11日,執行法官控制被執行人洛某某后,對其進(jìn)行釋法明理,但被執行人洛某某仍不知悔改。為了嚴厲打擊規避和拖延執行行為,切實(shí)保障司法權威,執行法官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洛某某采取司法拘留7天的措施。
通過(guò)司法拘留措施, 該院有力打擊了以和解協(xié)議來(lái)拖延和逃避執行的“老賴(lài)”,全力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在今后的執行工作中,該院將繼續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、社會(huì )反響集中的涉民生的執行案件力度,向“切實(shí)解決執行難”的目標不斷邁進(jìn)。
丹孜澤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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