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18年07月19日
本網(wǎng)訊 近日,州人民政府下發(fā)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(guān)于調整全州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《通知》),決定從7月1日起對全州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(shí)最低工資標準進(jìn)行調整。
調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資標準:康定市、瀘定縣、丹巴縣、九龍縣、雅江縣、道孚縣、爐霍縣、甘孜縣、德格縣、白玉縣、新龍縣、巴塘縣、鄉城縣、得榮縣、海螺溝景區管理局、亞丁景區管理局調整為每月1650元(每日75.86元);色達縣、石渠縣、理塘縣、稻城縣調整為每月1780元(每日81.84元)。
調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時(shí)最低工資標準:康定市、瀘定縣、丹巴縣、九龍縣、雅江縣、道孚縣、爐霍縣、甘孜縣、德格縣、白玉縣、新龍縣、巴塘縣、鄉城縣、得榮縣、海螺溝景區管理局、亞丁景區管理局每小時(shí)17.4元;色達縣、石渠縣、理塘縣、稻城縣每小時(shí)18.7元。
《通知》指出,此標準包含個(gè)人應繳納的社會(huì )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,但不包括加班加點(diǎn)工資;中班、夜班、高溫、低溫、井下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(huán)境下的津貼;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(dòng)保險福利待遇;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(dòng)者的非貨幣性補貼。同時(shí),用人單位為勞動(dòng)者提供食宿的,支付給勞動(dòng)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。
記者 陳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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