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21年04月07日
(1981年11月19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六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1981年12月26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十三次會(huì )議批準 根據2021年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五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六次會(huì )議批準的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關(guān)于修改〈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的補充規定〉的決定》修正)
《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變通規定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、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,重新公布。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和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》的有關(guān)規定,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自治州)實(shí)際,制定本變通規定。
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公民,以及與少數民族公民通婚的漢族公民。
第三條 結婚年齡,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,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。
第四條 不同民族的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,受?chē)曳杀Wo,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干涉;其子女的民族成分,可以隨父,也可以隨母。
第五條 禁止包辦、買(mǎi)賣(mài)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價(jià)費、陪嫁費及其他財物。
第六條 禁止利用宗教、家支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。
第七條 倡導文明婚俗,婚嫁從簡(jiǎn)。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,在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基本原則的前提下,應予尊重。
第八條 本變通規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未作變通或者補充的條款,均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執行。
第九條 本變通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