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21年04月07日
(2021年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五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,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六次會(huì )議批準)
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公告
(第96號)
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關(guān)于修改<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的補充規定>的決定》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五次會(huì )議于2021年2月6日通過(guò),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十六次會(huì )議于2021年3月26日批準,現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
2021年4月7日
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五次會(huì )議決定對《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的補充規定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標題修改為:“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的變通規定。”
二、將第一條修改為: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和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》的有關(guān)規定,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自治州)實(shí)際,制定本變通規定。”
三、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,修改為:“倡導文明婚俗,婚嫁從簡(jiǎn)。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,在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基本原則的前提下,應予尊重。”
四、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,修改為:“本變通規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未作變通或者補充的條款,均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執行。”
五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:“不同民族的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,受?chē)曳杀Wo,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干涉;其子女的民族成分,可以隨父,也可以隨母。”
六、刪去第三條、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二條。
此外,對條文中個(gè)別文字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修改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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