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18年08月06日
(2018年1月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二次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五次會(huì )議批準)
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第二次會(huì )議決定對《甘孜藏族自治州實(shí)施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〉的變通規定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將第一條修改為: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《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》的規定,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(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自治州)實(shí)際,制定本變通規定。”
二、將第二條修改為:“本變通規定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(guān)、社會(huì )團體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、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戶(hù)籍在自治州的公民。”
三、將第三條修改為:“自治州貫徹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,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(gè)子女,實(shí)行優(yōu)生優(yōu)育。”
四、將第六條改為第四條,修改為:“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牧民的,經(jīng)批準,可以生育第三個(gè)子女。”
五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:“符合本變通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法律、法規規定外,再延長(cháng)女方生育假30天、男方護理假10天。生育假、護理假視為出勤,工資福利待遇不變。”
六、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,修改為:“凡領(lǐng)有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夫妻及其子女、家庭享受的相關(guān)政策不變,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。”
七、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,修改為:“對本變通規定貫徹實(shí)施不力的縣(市)、鄉(鎮)或者單位,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、教育,責令其限期改進(jìn)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”
八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,修改為:“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變通規定生育子女的,除按《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規定征收社會(huì )撫養費外,是國家工作人員的,還應當給予處分;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。”
九、刪去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。
此外,對條文中個(gè)別文字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修改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甘孜藏族自治州實(shí)施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〉的變通規定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、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,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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