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甘孜日報》 2014年04月22日
本網(wǎng)訊(王振進(jìn) 記者 張磊) 4月11日,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次委托異地執行未果的2010年生效案件被執行人敏XX依法予以司法拘留處罰并立即執行。
據辦案人員介紹,申請執行人馬XX因被執行人敏XX具有一定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高位癱瘓,2010年12月6日判決生效的馬XX交通事故人身?yè)p害賠償案判決被執行人敏XX向馬XX承擔經(jīng)濟賠償70652.39元。判決生效以后,被執行人敏XX一直以無(wú)能力賠付為由拒不履行判決生效賠償款,并逃逸3年有余。州中級人民法院曾先后委托被執行人戶(hù)籍所在地甘肅省X法院和常住地西藏自治區XX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均未果。
4月10日,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根據申請執行人馬XX妻子提供線(xiàn)索,在爐霍縣境內找到被執行人敏XX,執行法官對其規避法律、拒不執行的行為作了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,但被執行人仍拒不承擔賠償款。4月11日,執行法官再次向被執行人講清國家法律,但被執行人以無(wú)給付能力為由再次拒不執行。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,對被執行人敏XX無(wú)視國法,交通肇事后以無(wú)能力給付賠償款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逃逸3年余行為,依法決定予以司法拘留。14日,在強硬措施督促和執行法官耐心調解下,被執行人敏XX家屬和受害人家屬達成6萬(wàn)元和解協(xié)議并現場(chǎng)兌付。被執行人敏XX被司法拘留3天以后,鑒于當事雙方已解決糾紛,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司法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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