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19年06月26日
【案例】 容留多人吸毒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,構成犯罪,應依法嚴厲懲處。
案情:
2019年4月某天,被告人魏某某和其他三名吸毒人員在康定市以300元的價(jià)格購買(mǎi)1小包冰毒后,回到瀘定縣冷磧鎮魏某某租住的出租房?jì)龋瑢⒃摪疚场=?jīng)鑒定,從所送檢的白色塑料袋內的可疑殘留物、橙色塑料袋內的可疑殘留物中均檢測出甲基苯丙胺。次日12時(shí)許,瀘定縣興隆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邏時(shí)發(fā)現被告人魏某某形跡可疑,遂將其帶回興隆派出所調查并進(jìn)行尿液檢測。被告人魏某某如實(shí)供述了購買(mǎi)冰毒并容留他人在其所租住的出租房?jì)任潮镜姆缸锸聦?shí)。
瀘定縣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魏某某為吸毒者吸食毒品提供場(chǎng)所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魏某某具備自首、立功情形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及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事實(shí)、性質(zhì)、情節、社會(huì )危害程度、認罪態(tài)度,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魏某某從輕處罰。為維護社會(huì )正常管理秩序,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一款、第六十八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二條、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,作出如下判決: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判處拘役四個(gè)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法官點(diǎn)評:
毒品犯罪,貌似離大家很遠,其實(shí)離我們很近。當前,有不少人錯誤地認為,既然個(gè)人吸食毒品不構成犯罪,那么找幾個(gè)朋友在自己家里或者住的地方共同“分享”和“體驗”毒品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,如本案的被告人魏某某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,容留他人吸毒、注射毒品的構成犯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。
毒品是萬(wàn)惡之源,任何人都不能“以身試毒”,否則,自身和家人都將墜入深淵,付出沉痛的代價(jià)。遠離毒品,珍愛(ài)生命,是我們每一位公民應遵守的行為準則,讓我們勇敢的對吸毒、容留他人吸毒等違法犯罪說(shuō)“不”。
瀘定縣人民法院供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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